形婚离婚”>形婚离婚遇高额青春补偿索赔 高频问题答疑
形婚离婚时对方狮子大开口要“青春补偿”,我可以直接起诉不承认吗?
首先要明确两个法律常识:第一,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从来没有“青春补偿费”的法定概念,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索要“青春损失”“分手赔偿”这类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,都不会得到法院的主动支持;第二,不存在“起诉不承认”这个独立的案由——如果对方只是在协商离婚阶段口头提出高额补偿要求,你不需要主动起诉,按照民事诉讼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规则,对方如果真的想要这笔钱,需要由她/他向法院起诉提交证据证明你有法定的赔偿或补偿义务,你只需要在应诉的时候提出抗辩即可。但如果存在对方以扣压你的证件、侵占你的个人财产、干扰你正常生活等方式逼迫你支付补偿的情况,你当然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、排除妨碍,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对方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。
这里要特别纠正一个形婚群体常见的认知误区:不要觉得你们是“假结婚”,就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主张婚姻无效、不用承担任何责任。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,不存在重婚、未到法定婚龄、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三种法定婚姻无效情形,也不存在胁迫、重大疾病“>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情形,这段婚姻在法律上就是完全合法有效的,你不能以“双方没有真实感情、是形婚”为由直接否定婚姻的效力。法院审理这类离婚纠纷时,不会因为你们是形婚就区别对待,判断要不要支持对方的补偿诉求,核心只看对方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、有没有证据支撑。
形婚婚前签过“提离婚就要付青春补偿”的协议,这种约定有效吗?
很多形婚当事人会在婚前签各种“君子协定”,其中最容易埋雷的就是“离婚需支付青春补偿”这类条款,这类条款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,核心要看两个判断标准:
第一,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如果协议里明确约定“双方结婚X年内不得离婚,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XX万青春补偿”,这类条款本质是通过财产约定限制公民的离婚自由,而婚姻自由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婚姻制度基本原则,这类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从签署开始就是无效的,就算双方都签了字、按了手印,起诉到法院也不会被支持。但如果协议里没有限制离婚的内容,只是明确约定了双方在形婚合作期间的权利义务——比如约定双方需要配合出席对方家庭聚会、共同应对亲友问询,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对方隐私需要承担具体金额的违约赔偿,这类约定是针对具体合作义务的违约责任,没有违反法律规定,是合法有效的。
第二,你是否在自愿的前提下作出过明确的财产赠与或补偿承诺。很多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安抚对方、或者为了让对方配合办离婚手续,会主动写下欠条、转账备注“补偿款”、或者在聊天记录里明确承诺要给对方多少钱,这种时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是被欺诈、被胁迫签署的,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这是你自愿作出的财产处分约定,这时候你再以“我们是形婚、青春补偿不合法”为由反悔,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这也是我们反复强调契约精神的原因:你自愿作出的合法承诺,不能在需要兑现的时候就拿“形婚”当挡箭牌。
对方以曝光形婚隐私为要挟要青春补偿,我除了起诉拒认还能怎么办?
形婚群体遇到的“狮子大开口”,绝大多数都伴随着隐私要挟——比如对方会威胁要把你的性取向、形婚的事实告诉你的单位同事、家人、朋友,利用你怕社死、怕影响生活的心理逼迫你付钱。遇到这种情况,首先不要慌,也不要直接上来就硬刚或者直接妥协,要分步骤应对:
第一步是固定全部证据,不管对方是发微信、打电话还是当面跟你提要求,都要把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、对方提出的补偿金额、要挟的具体内容全部完整留存,不要删聊天记录,不要在沟通的时候主动激怒对方说过激的话;第二步是明确划界,可以通过书面函件(比如律师函)的方式明确告知对方:索要青春补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,如果对方以曝光隐私为要挟索要财物,金额超过2000元就已经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,不仅钱拿不到,还可能留下案底;第三步是做好隐私防护,如果对方真的有泄露隐私的苗头,可以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,禁止对方散播你的个人隐私,如果对方已经实施了泄露行为,可以同时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名誉权侵权”>名誉权侵权的赔偿责任,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。
但这里必须说一句很现实的话:如果你在形婚之前就把自己所有的隐私软肋全部暴露给对方,没有留任何边界,那你想要零成本、零风险解决纠纷几乎是不可能的。这类要挟之所以能生效,本质是你在关系一开始就把伤害自己的权利交到了对方手里,这种风险不是事后起诉就能完全弥补的。
想从根源上避免离婚时被索要青春补偿,形婚之前要做哪些准备?
我们从不鼓励任何人选择形婚,也不会盲目劝退有现实刚需的群体,但如果你经过慎重评估确实要选择这种婚姻模式,想要从根源上避免离婚时被索要高额青春补偿的窘境,必须在领证前做好三个层面的风险前置准备,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对方的“人品”上:
第一,签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“>婚前财产协议,不要写任何限制离婚自由、约定青春补偿的模糊条款,而是明确写清楚双方的婚前财产范围、婚内财产的归属(比如各自的工资收入、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,各自产生的债务由个人承担),明确双方不存在需要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、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基础——这里要注意,协议里不要提“青春补偿”的内容,只做明确的财产约定,能做财产公证“>婚前财产公证的尽量做公证,避免后续产生协议效力的争议。
第二,避免婚内财产混同,不要和对方发生大额的不明资金往来,共同应付家庭开支的部分可以设立专门的共同账户,双方每个月转入固定金额的资金,所有共同支出都从这个账户走,留存好每一笔支出的凭证,不要随意在房本、车本上加对方的名字,也不要给对方出具任何没有实际转账支撑的欠条、借条。
第三,提前约定明确的隐私保密义务,在婚前协议里写清楚双方都有对形婚相关事实、对方个人隐私(包括性取向、个人生活选择等)的保密责任,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需要承担明确金额的违约责任——注意,这个违约责任是针对泄露隐私的侵权行为,不是针对离婚的,所以是完全合法有效的,相当于给双方都上一个约束,避免最后有人拿隐私当要挟的筹码。
说到底,形婚本质是两个独立成年人基于各自现实需求达成的长期合作关系,最忌讳的就是一开始抱着“走一步看一步”的侥幸,既想享受婚姻形式带来的便利,又不愿意提前把规则、边界、风险讲清楚。等真到了离婚的时候,对方拿出“我耽误了几年青春”的理由狮子大开口,你再想起来要起诉、要不认,往往要付出比事前防控高得多的成本。讲规则、守契约、不占便宜、不留把柄,才是形婚关系里最靠谱的自我保护。
